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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外的人向公司增资包括个别股东向公司增资的情况与上述就大不同了,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增资人,增资股东与不增资股东必须对增资的出资额进行协商,并在等价公平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否则就会损及某一方的利益。下面我们举例说明这个问题。比如某公司由甲乙两个股东各出资500万元组成,每年都获得较高的收益,现公司股东权益1200万元。现丙拟向公司增资,丙与甲乙商定丙增资后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1/3。那么,丙应当向公司增资多少呢?是500万元吗?显然不妥。因为这样会损害甲和乙的利益。丙的出资额应当高于500万元,并由甲乙与丙协商一致,否则丙不能获得公司1/3的股权。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甲乙每人的500万元,早已投入公,在投入公司时就从货币转化成了资本,而资本是有价值积累功能的,因此,在丙向公司增资时,甲乙持有的500万元的资本其价值已经远远大于500万元货币,丙要想获得相同的股权必须投入远远大于500万元的货币,否则就不是等价有偿,就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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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如果增资人增资后的持股比例已经商定,有限公司可以采用这样的方法确定增资人的出资额。虽然公司股东并不出让自己的股份,但是可以像出让全部股份一样,给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价,在上例中如果经甲乙与丙协商,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价2000万元,那么,丙要想持有增资后公司1/3的股权,就必须向公司增资1000万元,只有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否则,出资少了会损害甲乙的利益,出资多不会损害丙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上述所说的就是不同次发行的股票的面值(股本)必须相同,但是发行价格可以不相等,但不得低于面值。在前述有限公司的例子中,丙要想获得增资后1/3的股份,就必须向公司投入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登记为公司实收资本,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其余500万元登记为公司的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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