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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的行为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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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自行停业
企业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也可以不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有继续经营能力和愿望的,一般不予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崆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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