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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注册公司的对象——市场主体的分类

2019-08-20

桂林注册公司的对象——市场主体的分类

 

桂林注册公司的市场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分类的标准取决于分类的目的。
(1)按所有制性质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2)集体企业。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企业。它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城乡所有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形成依法经工丽行政管理关确认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3)私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企业形式,包括所有依法登记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
4)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制企业。此类企业中既可能有国家参股、栗体参股,可能有个人参股、私营企业参股或外商投资企业参股。
5)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衣据我国有关涉外经济法规和登记管理法规,以合资、合作和独资的形式在我国境内开办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独资企业三种。
6)个体工商户。指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或其他行业经营活动,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的个体从业者。
(2)按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公司。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是独立存在的权利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其他有独立签约资格的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公司资产不属于出资人所有,而属公司法人。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成立,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国家规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2)独资企业。指由一名出资者出资和所有,并由出资者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地位上讲,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具备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出资者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类企业为数不多,规模较小,在各国经济中不起主导作用。
3)合伙企业。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成立并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在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的代理人开展经营活动。合伙人的权益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后方可转让。合伙人中有一人退出或死亡,合伙企业即告解散。
(3)桂林公司注册按市场主体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划分,可将市场主体划分为生产领域市场主体,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和服务领域市场主体。
(4)按行业标准划分,市场主体包括:农、林、牧、渔、水利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业;仓储业;房地产经营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市场主体。
(5)按企业规模划分,企业可分为大、中、小三类。具体划分标准一般是依据各部门、行业不同的技术经济特点,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确定划分的具体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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