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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有权撤销桂林注册公司的主体?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有权撤销公司注册桂林公司的主体有二,一是公司注册桂林公司机关,二是法院。而之所以认为法院有权撤销公司注册桂林公司,依据是1994年最高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笔者不同意这一看法。在我国,有权撤销公司注册桂林公司的主体只应是公司注册桂林公司机关,法院不具有公司注册桂林公司撤销权。理由是:(1)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公司注册桂林公司及撤销公司登的权力专属于公司注册桂林公司机关,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法,均无权撤销公司注册桂林公司。法院享有司法权,但司法权不能直接干预行政权。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如查明与该案有关的公司注册桂林公司系当事人的虚假不实行为所致,法院可以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原公司注册桂林公司机关撤销公司注册桂林公司,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公司注册桂林公司。(2)1994年最高法院的《批复》并未授予法院以撤销公司注册桂林公司的权力,即使按有的学者所理解的,该《批复》授予法以撤销公司注册桂林公司权力,该授权也是无效的。1994年最高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原文是: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法人营业执,但实际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注册桂林公司企业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法人资格不予认可。”在这里根本没有指明法院有权撤销公司注册桂林公司,倒是明确指出法院应当提请工商部门撤销公司注册桂林公司。即使在工商部门不予吊销执照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可该企业法人资格,并非说法院有权撤销桂林公司注册。依笔者理解,1994年的《批复》恰恰说明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公司注册桂林公司撤销专属权。(3)再从我国《公司法》第199条及《公司注册桂林公司管理条例》第68、69条的立法看,虽然没有明确写明公司登芒记机关对撤销公司注册桂林公司享有专属权,但综合考察其立法语义,由公司注册桂林公司机关行使撤销公司注册桂林公司权应是当然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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