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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

2019-08-02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对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分立后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可以等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可以少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对于工商总局的这个规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首先,公司分立的法律程序并不同于公司减资的法律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公司只需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而无须像减资那样向债权人偿债或者提供担保;其次,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虽然股东并不能从公司抽回出资,公司的责任财产也不会减少,但是如司在分立过程中减少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有亏损尚未弥卒卜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公司弥补责任资产的责任减轻,这与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相悖。在公司有亏损未弥补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所得利润必须首先弥补亏损,填补公司的责任财产。如果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减少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就会人为地减轻公司填补责任财产的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笔者主张公司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应当等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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