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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名称的国际保护

2020-02-06

随着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国际间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国际大市场俨然形成。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再局限于一国之内,而是广泛活跃在各国之间。于此,公司的商业名称不再仅仅具有国内意义,而是具有国际意义。与此相应,公司名称侵权不再局限于国内发生,而是发生在国际范围之内。因此,对公司商业名称仅有国内法保护是不够的,还需要国际法的保护。
目前,对公司商业名称国际保护最有影响者,当推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条即明确将“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作为工业产品的保护对象。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要求每个公约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企业名称,不管其是否在该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登记注册,应当像保护本国企业名称一样提供保护。第9条规定,一切非法标明厂商名称或商标的商品,其非法行为发生国和进口国均应予以扣押。第10条对“间接使用虚伪的生产者或商人标记的情况”也作出了类似第9条的规定。第10条之三要求联盟成员国承诺保证其他国家国民获得有效制止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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