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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对公司名称进行保护。美国1973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41条规定,侵害他人商业名称专有使用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干预。从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判例来看,认定对公司商业名称的侵害,主要是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使他人相信被告企业与原告企业(名称被侵害人)存在某种联系的意图,即判断侵害人是否存侵害的主观动机。此外,如同英国一样,美国也肯定公司商业名称可以按照商标法注册为商标,并受商标法保护(1946年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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