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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则无压力和动力。因此,应对注册桂林公司人员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登记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注册管理条例》有所规定,如其第73条规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显然不够,特别是没有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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