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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桂林公司注册,是指因登记申请人故意或过失提供公司虚假信息,或者因登记机关存在故意或过失履职行为而完成的不真实的桂林公司注册。瑕疵桂林公司注册包括公司虚假登记和登记机关错误登于瑕疵桂林公司注册,在被依法撤销或更正之前,根据外观主义原则,仍然应坚持其公示性和公信力,即推定有瑕疵的登记无瑕疵,善意第三人信赖登记而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毕竟瑕疵登记是不真实的登记,登记当事人对于登记的瑕疵存在过错。因此,对于瑕疵桂林公司注册的对抗力则应区分析。就公司虚假登记而言,因登记申请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桂林公司注册法律所规定的真实申报信息喲义务,故公司理当承担瑕疵登记的不利后果。具体来说,登记公司不得以登记事顷的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大陆法国家的桂林公司注册立法均给予了肯定。如日本《商法典》第1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而登记不实事项者,不得以该事项的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韩《商法典》第39条亦明确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进行不符实的事项的登记者,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对于恶意第三人呢?从日、韩等国的立法看,似乎是可以对抗。笔者以常,虽然第三人存在“恶意”,但登记申请人不仅存在“恶意”,而且违反法律,其性质更为严重。从惩罚恶意违法,促使依法登记,保障桂林公司注册的效能的角度出发,应当规定公司亦不得以登记的不实对抗恶意第三人。另外,根据“禁反言”规则,在公司虚假登记的情况下,还应当禁止公司在虚假信息之外再以真实息对抗第三人,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就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而言,虽然公司并无直接的过错,而是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但基于桂林公司注册的公信力要求和对善意第三人外观信赖利益的保护,公司仍然不得以登记事项的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过,对恶意第三人,由于其已知或应知错误登记事项,则不应提供保护,因而公司可以以登记事项的不实对抗恶意第三人。
论及瑕疵注册桂林公司的效力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即善意交易第三人在知道瑕疵桂林公司注册后是否可以以不实登记而主张撤销其交易行为。;这实际上要回答的是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的问题。对此,各国立法未见明确规定。依笔者所见,美法上的“禁反言”规则应当公平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即对予虚假登记的公司应当禁止其反言,对于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使其为善意的,也应当禁其反言。亦即,笔者主张,在瑕疵公登记的情况下,善意交易第三人因信赖瑕疵登记与登记公司进行交易,其后不得再以登记不实为由请求撤销其与公司的交易行为。这仍然是桂林公司注册的公示性和公信力的要求和体现。因为一面桂林代理注册公司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桂林公司注册公信力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对登记的外观信赖利益,也仅仅只应保护善意第三人对登记的外观信赖利益,而不应允许善意第人随意进行选择。否则,不仅有损桂林公司注册的公示性和公信,还会损及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安全。或许有人会说,在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以此推之,在瑕疵桂林公司注册情况下,亦应允许善意第三人撤销其基于瑕疵登记而与登记公司进行的交易。笔者认为这一由是不充分的。表面上看,公司瑕疵登记亦具有对交易对方的,欺诈之嫌,但与直接的合同交易中的欺诈相比,两者是存在区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交易中的欺诈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直接欺诈,而瑕疵桂林公司注册的欺诈是间接欺诈,其间经过了桂林公司注册制度的作用,必须受到桂林代理公司注册公信效力的影响。那么,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呢?答案是仍然由桂林公司注册的公信力对善意第人提供保护,即善意第三人虽然不能请求撤销与登记公司的、,但仍然有权要求登记公司按照已经登记的状况履行对善意第三人的义务,法律应当对善意第三人的此种要求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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