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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效力的发生时间

2019-12-12

从理论上看,桂林公司注册效力发生的时间究竟是自登记注册时,还是自颁发证照时,抑或自登记公告时,应当取决于登记注、颁发证照和登记公告的性质和功能。为此,首先对登记生册、颁发证照及登记公告的性质和功能作以简单分析。

登记注册,是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报经过审查,将应予登记事项记载于桂林公司注册簿上。登记娃册的结果是登记博对登记事项的记录。登记簿的记录是对社会公众公开的,它要备社会公众查询。因此,登记注册本身也是桂林公司注册的公示方武之一。登记簿上的记载是桂林公司注册最基本的法律文书。登记注包是桂林公司注册的必经程度各国的一致规定。颁发证照,是登记机关在登记注册后,为了证明公司已获得法人资格或营业力及其范围,而颁发给登记申请人的具有法律文书意义的凭。登记证照主要具有法人资格及营业能力证明意义,是一种登记申请人可以随身携带的资格和能力的凭据。这种凭据只是对登已注册的证明力的加强和补充,并非是对登记注册的证明力的否定。换言之,即使没有登记证照,登记簿的记载仍然具有证。只是为了让当事人在实践中出证方便,才颁发证照而已。因此,从理论上说,颁发证照并非桂林公司注册的必经程序。事实上,些国家桂林公司注册立法就没有规定登记证照的颁发。①登记公,是登记机关将在桂林公司注册簿上记载的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一定的载体向社会公开公布。登记公告是一种重要的桂林公司注册的公示方式,在部分国家甚至法律规定为桂林公司注册的必经程序。但是,登记公告是以登记注册为基础的。登记公告的内围不会大于登记簿的记载,而只可能等于或小于登记簿的记载。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登记注册的内容一致。登记公告的基功能就在于公示注册桂林公司信息。作为公示方式,公告只是对登记注公示力的加强和扩否定登记注册的公示力。将公告作为桂林公司注册的程序之—:为登记机关的一项义务,但从理论上说,它并不是必须的。在有的国家,法律就没有规定登记公告,而这并不能否定其桂林公司注册的性质和功能。虽然如前文所当登记注册与登记公告内容不一致而需要确定桂林公司注册的公和证明力时,昔优于登记注册,但这是两个问并不能以此作为决定桂林公司注册效力发生时间的依据。

理论上说,只要完成了法律要求的桂林公司注册的辕基本程,作到最基本的公示,就应当确定其效力的发生,而不能自完成不是桂林公司注册必经程序的补充程序或加强程序时才确定其效力发生。否则,会引起各项程序的功能错乱,会因效力确定的滞后而引起实践中混乱。从以上对登记注册、颁发证照、登记公告性质和功能的分析可知,登记注册是桂林公司注册的必经程序,作为登记注册结果的登记簿是桂林公司注册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和依据。颁发证照只是补充登记注册的证明力,不是对登记注册的替代,也是桂林代理注册公司的必经程序。登记公告是登记注册信息的另一种公示方式,是对登记注册公示力的加强和扩展,不是对登记注册的替代,也不是桂林公司注册的必经程序。因此,笔者主张,桂林公司注册的发生时间应当是自登记注册时始。准确说,桂林公司注册立法当如是规定:“桂林公司注册的效力,自登记机关将应予登记事项载于桂林代理公司注册簿上时发生。”反观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值得检讨和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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