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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如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担心公司的财产流失或损失给自己造成损失,或者担心公司的财务账册、债权债务凭据毁损使公司清算无法进行,可以向法院提起对公司的财产和账册等进行保全,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股东的申请,及时对公司的财产和有关证据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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