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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作价过高的连带填补责任,是指公司其他股东对因非货货币资产出资作价过高承担填补责任的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31条和第94条第2款都明确规定了这种连带责任。
填补责任是《公司法》规定的因出资人出资不实致其他股东不利的救济手;股东连带填补责任是对债权人因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致其不利的一种救济手段。股东非货币出资作价过高既有可能是个别股东或发起人的行为所致,也有能是股东或发起人串谋所致。所以《公司法》规定由出资者负填补责任,同时他股东或发起人负连带填补责任,不仅增加了填补的可能性,也符合过错原C,恰到好处。对于股东非货币出资过高作价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第一,一般)I能由公司的债权人主张;第二,只有出资行为发生时为公司股东者才承担连责任;第三,以过高额为限;第四,承担了连带责任的股东有权向非货币财产资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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