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信息被盗用,注册公司时有什么影响?
身份信息是个人隐私的基本权利,严禁违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姓名和身份信息予以严格的保护。
身份证被冒用在深圳注册公司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那些风险
1、征信风险
征信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因为被冒用身份信息所注册的公司一般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会导致该公司存在诉讼,而因为涉及诉讼,银行方面会很轻易查到,以此评级你的信用等级偏低,而不向你发放贷款或办理一些征信要求较高的业务。另一种就是影响到你的工商征信,具体表现为当事人真正要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会受到限制,又或者自己的公司没办法进行公司年检。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如果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在深圳注册公司,而在当事人真正想自己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就会收到限制而不能设立,进而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麻烦。
2、民事责任风险
这里有一个情况需要说明一下,一般冒用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都不会实缴资本进行注册,而是认缴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情况一般是这样的,冒用者违法经营,导致公司欠债,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益,会同时起诉未缴出资的股东,也就是权利人。而一般公司与权利人的地理位置都非常远,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文书,权利人是几乎不可能看到的,法院就会缺席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请求。也就是说,某一天你的财产莫名其妙就会被查封、冻结、划拨,个人也可能成为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
3、行政责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冒用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出资的,可以由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作者这里要说明一下,虽然身份信息被冒用存在这些风险,但是在查清真相以后,这些风险都是可以排除的。问题是权利者为了消除这些影响会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如何快速、便捷的消除影响才是根本问题。
专业律师提供解决办法
1、向公安机关报案
虽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报案的作用,一方面是希望公安机关抓捕冒用人,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拿到报警记录,作为证据在以后进行使用。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要求工商部门查清违法事实后撤销公司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撤销,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撤销
4、以侵权人、注册代理机构、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里需要说明的,具体的赔偿损失包括你因为消除影响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诉讼费、查询费等,甚至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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