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7号)的规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年月日(发照日期)。
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年月日(发照日期)。
合伙全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执行事务合伙人一栏,打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并在其名称后标明(委派代表:某某某)。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经营范围一栏下方空白处打印:合伙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